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23年底

作者:上海写字楼时间:2022-02-24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楼租售中介联合发布《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2019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将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如今,这一政策延续至2023年12月31日,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创新。


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具备哪些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多个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对其中办理注销清算的初创科技型企业,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额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销清算之日起36个月内抵扣天使投资个人转让其他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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